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1年6月)

   2021-08-02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164
核心提示:1.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

1.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2.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都包括哪些税种?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此次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3.在财行税合并申报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的税种是否还用申报?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页面,选择正确的税款所属期,下方的待申报税种中,本期需要申报的税种前方的方框可以勾选。


4.在财行税合并申报中,印花税申报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印花税税源采集”。可直接点击页面上方的“跳转申报”,或退出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注意:属期需覆盖本次合并申报税种)-选择“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点击“查询”。

3.勾选印花税-点击“申报”,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查看本期减免信息。

4.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申报。


5.财行合并申报前,是否必须要填报《税源明细表》?

答:是的。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所以必须填报《税源明细表》。


6.财行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印花税,则在四月或十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印花税,2021年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印花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7.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进行合并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数据项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提交生成申报数据,数据项有变化的,进行数据更正维护后申报。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注意:属期需覆盖本期全部应申报税种)-选择“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本期所有应申报税种。

3、勾选欲申报的税种-点击“申报”,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查看本期减免信息。

4、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申报。


8.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某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该月初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该月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9.改制重组过程中,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10.符合印花税减免政策,申报前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1.主管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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